【營業稅籌劃實務】"營改增"后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二)

  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的處理不同
 
  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銷售代銷貨物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這兩項行為都與一般的銷售貨物沒有實質區別,前者針對的是委托方,對受托代銷貨物方為一般納稅人的,開具專用發票,對受托代銷貨物方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開具普通發票。后者針對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則要根據銷售對象開具相應發票。
  2.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其相關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該項行為屬于機構內部的貨物移送,不應該征稅,然而,我國目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是實行屬地管理的,按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跨地區使用,為確保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充分發揮增值稅鏈條機制的作用,需要開具專用發票。
  3.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這兩項行為屬于內部自產自用性質,不開具發票。
  4.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和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除稅務總局發文明確無償贈送貨物可以開具專用發票外,其余兩項行為基于貨物對外流出,貨物的所有權發生改變,為保證貨物繼續流轉,不論從增值稅鏈條還是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考慮,允許對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對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另外,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時,一定要注意兩點:一是視同銷售的貨物如果屬于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向消費者個人視同銷售的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類似增值稅無償贈送貨物行為,視提供應稅服務對象開具相應發票。
 
  營業稅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征收營業稅。其中: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特殊規定情形的,暫免征收營業稅。該行為同樣類似增值稅無償贈送貨物行為,可以開具發票。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提供建筑業勞務。就是說,自建建筑物在銷售建筑物的時候,需要在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同時,再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其實就是為保持自建行為與非自建行為之間的稅負的平衡,對自建銷售的建筑物補征自建行為建筑業營業稅。按照發票管理的精神,自建行為由于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即使要補征營業稅,也不需要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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