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票據怎樣保證其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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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新《發票管理辦法》,發票所要具備的四個特征:
  a.發票的合法性;
  b.發票的真實性;
  c.發票的統一性;
  d.發票的及時性。
 
  2.國稅發[2008]40號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3.國稅發[2008]80號
  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國稅發[2008]88號
  (1)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
  (2)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
  (3)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4)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5.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6.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季度申報時,只要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即使沒有取得發票,也可以申報扣除(70%限額);
  (2)如果在年度申報前實際取得發票,不需進行納稅調整,不考慮發票粘貼在哪個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報后才取得發票,一般情況下在實際取得年度申報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優惠稅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發票的,不得申報扣除。
  高頓網校小編溫馨提示: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本月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月18日。本月按季申報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9月22日。請按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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