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有關房產稅的相關問題匯總
1、問:某房開企業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進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開企業是否應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額全額開具銷售發票及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原則確認。如有雙方重新約定交房時間的情形的,屬于補充合同的范疇,也是按照同一個確認收入的原則。常見的企業發生逾期交房,開發商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如原合同約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結果因驗收等原因延期1個月,改通知客戶2013年11月1日來辦理交房手續并支付客戶1個月的違約金,2013年11月1日就是視同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
2、問: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企業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誰主張誰舉證。
3、問:部分政策性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并計收入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根據政府承諾該部分企業所得稅由政府承擔。現這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該筆稅款金額的資金補助,是否可根據規定的用途沖減所得稅費用,不再并計到應稅收入?
答: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規定,應并計到應稅收入。
4、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建筑商提前交房的獎勵款財務上如何處理,稅收上有何規定,取得何種票據?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筑商是勞務關系,其提前交房的獎勵款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勞務支出的一部分,屬于建筑商的建筑勞務收入,應取得發票。
5、問:承租企業取得被承租企業的收益,是否并計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承租企業)以支付租金方式整體租賃經營另一企業(被承租企業),合同約定承租企業以被承租企業名義經營,且經營成果(稅后利潤)歸屬承租企業所有。租賃結束后,承租企業分回的收益是否應并計應納稅所得額?
答: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按租賃期間稅前扣除,分回的收益應作為應稅收入。
6、問:理財產品產生的收益應計入營業外收入還是沖減財務費用,是否作為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
答:不管是核定征收企業還是查賬征收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都是屬于應稅收入。
7、問:村(經濟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六)租金收入”。因此,村(經濟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二、成本費用類
8、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里提到“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為辦理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其中合法經營資格要求對個人有何要求?
答:財稅[2009]29號文件明確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個人是“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法律法規有規定需要個人需要有合法經營資格才能從事上述業務的,則需要取得相應資格;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限制的,則視同有合法經營資格?不應再要求個人舉證合法經營資格。
9、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紅線外建造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不符合經營常規的費用,應由企業進行相應的舉證(如開發合同的特別約定),不符合稅法規定扣除原則的費用不得在企業稅前扣除。
10、問: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旅游費用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意見: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對優秀職工獎勵性質安排旅游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因此,屬于工會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游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支出。
11、問:有企業每年安排職工體檢,是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還是作為其他合理支出在稅前扣除?
答: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費相關規定扣除。
12、問:在職工福利費中發放節日現金,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還是作為“職工工資扣除”?
答:過節費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
13、問:職工上下班發生(含發放)的班車費是否要在福利費中列支?
答:比照交通補貼計入福利費。
14、問:國有企業按財企[2009]242號文件要求將交通補貼、過節費等費用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并納入工資總額,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把該部分費用從應付職工薪酬中剔除,并計入職工福利費?
答: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工資薪金”明確了確認的原則。企業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提供把這些費用納入工資或福利費的相關證據;在稅前扣除時,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集合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據,明確工資和福利費的邊界和轉換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15、問:防暑藥品是否可以作為勞動保護費列支還是應該作為福利費列支?
答:企業在生產經營場所為員工提供的防暑藥品屬于必要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作為勞動保護支出在稅前扣除。
16、問:職工社保和個稅均未在公司發生,應付工資可否稅前扣除?
答:不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資薪金進行稅前扣除。
18、問:公司給離退休干部訂閱書報雜志,請問書報費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如過節發放福利、慰問費、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等是否可直接在費用中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作為企業成本、費用扣除。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于延期支付福利。根據國稅函[2008]723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除了離退休工資、退休金以外,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如果公司的上述相關支出屬于公司制度或按國家相關規定范圍必須發生的支出,不以避稅為目的,可以暫按福利費在稅前列支(財企[2009]11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除外)。
19、問:關于發票遺失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發票遺失幾乎是每個企業都會遇到的問題,企業遺失的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的開具方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已抄報稅證明,接收服務或者購買貨物的企業可以憑“已抄報稅證明”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嗎?如果遺失的是普通發票怎么所得稅前扣除?如果遺失的是“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又該怎么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在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后,憑其他合法憑證(如付款憑證、存根聯復印件等證明資料)在所得稅前扣除。如:《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20、問:出國考察費取得旅行社發票是否可列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還要真實性、相關性資料。納稅人發生出國考察支出,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應包括:考察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21、問:會議費支出,對于會議通知、簽到單有何具體的要求?
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一般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一般應包括:(1)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簽到的花名冊;(2)會議材料(如會議議程具體內容、討論專件、領導講話);(3)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22、問:企業生產經營期間歸集到在建工程的業務招待費,如何稅務處理?
答:企業生產經營期間,歸集到在建工程等項目核算的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上要并入企業當年業務招待費總額一并稅務處理。
23、問:總局2012年15號公告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這里的“有關規定”是指按籌建期費用可選擇一次性或分期扣除,還是指“*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答: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國稅函[2009]98號文件對籌建期費用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對籌建期費用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4、問:企業列支的會議費,票據既有寫明會議費的各個酒店、會議中心的機打發票,也有大量的定額發票,無會議明細附送,這種情況下,企業列支在會議費中的無法確定費用性質的支出,能否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列支在會議費中但無法確定費用性質的支出,無法證明與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性,稅前不能扣除。
25、問:勞動保護用品人均扣除標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在實際工作中對于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沒有限制人均扣除標準,但要掌握以下幾點:
1、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支出;
2、必須是合理的支出;
3、必須是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所謂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職工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26、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已經作廢。財政部、總后勤部重新修訂印發了《軍隊票據管理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全軍部隊執行。問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能否作為合法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可以。財政部、總后勤部重新修訂印發了《軍隊票據管理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全軍部隊執行。新修訂的《規定》以國家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條例》為依據,針對近年來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創新管理手段、解決存在突出問題入手,重新劃分了軍隊收費票據種類及適用范圍,按照中央軍委有關加強軍隊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管理的部署要求,單獨設立了有償服務收費專用票據,規范對外有償服務行為。軍隊收費票據機具開票,手寫無效,由總后勤部按照規定的票據式樣、數量和防偽技術要求統一組織印制,財政部監制,套印“中央財政票據監制章”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
27、問:企業向小額貨款公司借貸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小額貨款公司依照商業銀行利息單形式開具的憑據,未開具服務業發票,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在沒有新的稅收政策規定之前,收取利息應開具發票。小額貨款公司仿照商業銀行利息單形式開具的憑據不得作為利息支出方的稅前扣除憑證。
28、問: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將多余資金無償(名義上)借給其他非關聯的企業或個人使用,同時該企業有借入資金余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該筆資金的實際占用費(利息)的金額如何確認?應沖減當期財務費用還是應開票確認為收入?
答:企業無償借給其他納稅人使用的資金相當于企業有償借入金額的部分所負擔的利息,屬于與該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稅務機關可按照定價偏低且沒有合理理由進行納稅調整。
29、問:如何把握2012年15號公告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答: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稅前扣除應按照“實際發生制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一是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已經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準予追溯調整;二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辦理時企業應做出專項說明并進行年報補充申報。
30、問:企業對外進行實物捐贈,視同銷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允許做為捐贈支出在稅前列支?
答:企業對外進行實物捐贈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作兩筆業務,實物捐贈應按公充價值視同銷售,同時可按該捐贈的公充價值計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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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績查詢匯總專題進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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