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最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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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2月1日起,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開始施行。車購稅征管辦法新舊規定有何不同?尤其是此前一些關于“可以憑發票金額繳納車購稅”的說法是否準確,是否屬實?
  新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汽車制造商生產每種型號和配置的車型都會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總局核定好最低計稅價格并定期下發全國各地國稅機關執行。新辦法中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型的計稅方式并沒有變化,只有個別未在國稅總局備案的新上市車型才會按照‘有效價格證明’交稅。舉例來說,某款車型國稅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是10萬元,市民購車發票只開具了5萬元,那么在繳納車購稅時仍然要按照總局的最低計稅價格10萬元計稅。如果該款車型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那么才可以按照發票票面價格進行計算。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購車發票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該車型的計稅價格的。
  此次新規主要是完善了最低計稅價格,交稅期限,退稅情形等,只有個別未備案車型的納稅標準略有變化。另外在一些辦稅流程上更加優化、便捷,節約了納稅人的資料成本、時間成本,其它方面并不會帶來太大的影響。
  大家可能都已經注意到,新辦法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新辦法對退稅也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一是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是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是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這三種情形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這與原規定‘因質量原因、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情形’相比,退稅的情形更廣泛,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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