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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相關規定設置賬簿。(注意: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設立登記)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4.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使用稅控裝置。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注意: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2.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