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全部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原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補充規定有關報考條件為:
  1.對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2.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3.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二)參加2個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3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2個科目的考試。
  1.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2年。
  (三)參加4個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1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
  因違反考試紀律,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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