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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小編從觀勢、察己、前瞻三個方面,談談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和立法的看法。
  一、觀勢
  首先,如何看待注冊稅務師行業面臨的新形勢?現在有很多聲音,特別是27號文件公布以來。但是我有一個總的判斷,就是我們這個行業,已經進入一個發展升級的重大戰略機遇期。怎么說呢?先來看今年國務院一系列重要文件。
  ——今年6月4號,國務院發布20號文件,這是4月23號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工作之后的成果。我一直認為,這是一份重要的綱領性文件。三中全會講,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后面還有一句,就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而政府如何發揮作用,如何解決過去“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痼疾,20號文件給出了重要的框架意見,放權放到位,監督管到位。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才有了:一方面,稅務機關簡政放權、減少審批,另一方面,行業協會、稅務師事務所在內的社會力量,通過依法鑒證和服務,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凈化。
  這一精神也體現到國務院654號令,即《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之中,這部具有創新意義的行政法規明確: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在內的專業機構的規定。這樣,一份國務院新文件,一份新的行政法規,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旗幟鮮明地支持包括稅務師事務所在內的專業服務行業,使其從事相關鑒證、接受政府外包等業務得鞏固和明確。
  與此同時,還有簡政放權、行政審批改革的文件也引起了行業內外的高度關注。
  ——引起社會關注的是27號文,取消了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這取消的是什么呢?只要仔細看27號文就能看出,取消的是稅務機關對注冊稅務師的行政許可(以非許可審批形式做的許可),以及與作為準入性質的資格認定。換句話說,作為非行政許可條件的考試沒取消,作為新興的現代服務行業,更不可能取消。
  其實,這背景是今年國務院16號文要求取消所有的非許可審批形式,更早則是2007年國辦73號文對全國各類職業資格的清理要求,然后2012年人社部發布了清理規范*9批公告,就已經明確因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注冊稅務師資格作為水平評價類的結果。顯而易見,從73號文、16號文到27號文,貫穿始終的都是依據法律形式,而不是實質。
  所以,國務院文件實際上是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立法狀態對現狀的一次確認,而非針對特定行業的政策調整。因此,才有國務院16號文第二條的要求,一方面取消原有不規范的非許可審批,一方面保留新設規范許可的通道,正依據這一規定,中稅協配合國家稅務總局對注冊稅務師執業作為新設行政許可的問題,或者其他替代性方式,開展了立法研究準備工作。
  到這里,我們不難看出,當前出現的新情況、新要求,包括國務院新文件,其實都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體現。綜合來看,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全面深化改革正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戰略機遇。因為,根據三中全會的決定,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落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上。
  ——講治理,而不是統治、不是管理,就是要推進自治、共治、法治。
  ——講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就是要制度先行、依法治國。
  ——講現代化,就是要求制度、能力背后是具有現代性的理念,比如公平、效率、自由等。
  因此,我們會面對更明確的涉稅業務環境:納稅鑒證明確,廣大個人納稅人稅收事務拓展,這些將直接帶來大量的業務;我們會面對更公正的稅務執法環境:法治將得到大力度推進,預算改革已經開始,征管體制和征管改革將進一步深化,注冊稅務師執業的環境逐步得到根本性的優化,涉稅服務的需求也將拓展;我們會面對更開放的市場競爭環境: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產業壁壘進一步減少,行業及業內良性競爭,將激發注冊稅務師行業更多的活力;我們會面對更活躍的社會組織環境:社會團體體制改革,將改變社會組織既培育發展不足,又規范管理不夠的現象。
  在這樣的行業發展環境下,注冊稅務師行業將面臨更加重要的使命,即通過提供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促進稅法的準確實施,
  ——提高稅收的整體效率,
  ——維護稅收體系的公正,
  由此也決定了注冊稅務師應當而且可以承擔更多、更重要的任務,配合國家簡政放權、全面深化改革。
  二、察己
  但是,與新形勢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使命和定位相比,受多種內外部因素的影響,注冊稅務師行業在一些基本問題上也面臨著挑戰。
  *9,信譽立世卻無依:法律地位問題
  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里面,僅有最近頒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54號)提及了“稅務師事務所”;在國務院國發【2014】20號、21號文件等文件里對“稅務師事務所”或“注冊稅務師”也有提及。雖然這可以說明注冊稅務師已有的法律地位。但是,相比注冊稅務師行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作為以專業技術和信譽立世的職業,這種提及是遠遠不夠的。
  在20號文明確的四類專業鑒證機構中,注冊會計師、律師都已有專門主體法,資產評估法也已經人大二審,只有注冊稅務師連行政法規都沒有。亟需通過立法,確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法律地位,使注冊稅務師作為涉稅服務的重要力量之一,給予法律上的確認。
  第二,審批常態卻無據:行政許可問題
  我國行政許可法已實施10年,我們的稅務師事務所審批卻以非許可審批的形式,事實上實行許可管理,但按國務院16號文要求,最多執行到2015年4月。
  此時尤應理性分析許可利弊。我們應當按照國務院改革精神,實事求是地分析一下,這又延續10年實施的許可,究竟許可的是什么?許可了有什么好處?又有什么弊端?如果確有必要,應盡快推進許可立法;如果可以不用,就抓緊研究替代性措施。
  ——注冊稅務師許可,是許可主體產生?是許可特定行為?還是許可專門名稱?其實,最重要的是名稱,如果保留許可,這是底線。
  ——許可,可以彌補市場發現能力不足,可以彌補社團自治程度不足,可以影響行業供需平衡度,還可以控制行政監管幅度、降低監管難度。理性地看待許可存在的原因,大體不外乎如此。
  ——但是,許可也有固有的弊端,主體許可限制市場主體創業,行為許可限制市場供給,減少競爭降低效率,許可還容易產生審批尋租、滋生腐敗,另外,過于倚重許可容易放松事中事后監管等。
  ——顯然,許可具體如何還應進行具體的規制影響分析,以權衡利弊。
  第三,處理多樣卻無法:監管依據問題
  顯而易見,事前監管或許嚴,或許寬,但是,事中、事后監管是任何時候都必不可少的。
  可惜,當我們監管機構要按照改革要求,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該處罰處罰、該叫停叫停時,才發現我們的法律滯后了,如我們的《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中稅務代理人的法律概念問題等,監管處理依據太欠缺了。我們《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都嚴格限制部委規章的權限,所以要落實李克強總理指示和國務院20號文件精神,必須加快推進立法,為監管提供保障。
  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地位、社團體制、處罰規則等基礎問題的解決,這都必須以法制體系為保障。因此,立法不是行業本身,而是整個社會對這個行業發展的迫切需要。
  三、前瞻
  下面我想用四句話,談一談行業發展的思路。
  *9句話,以市場決定為前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和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方案明確要求,應當由市場作決定的,政府不應該替代市場去決定,這是我們推動《注冊稅務師條例》立法必須確立的思維前提。
  只須按這個思維,我們就能夠找準政府在專業服務市場的角色定位,就不會人為去給市場劃界,既不要說這個行業就不應該存在、可以由其他某個行業替代,也不輕易說這個事兒只能誰來做。一個行業的業務最終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不能在市場競爭之前,就人為否定這個行業的存在,或人為限制合理的競爭。在市場面前,我們的行政可以跟進、我們的立法只是確認,而不是脫離市場創造需求。
  第二句話,以行業自治為基礎。
  行業發展需要行業自治,稅務機關監督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實行規范的自治管理,實現行業執業行為的自律,國家實現對行業的間接管理。這需要結合國家社團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健全制度、加強培育、強化監管,但雖然有個過程,但方向不會變,加強行業自治能力建設,應當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發展重點。
  隨著社團改革逐步到位、協會自治機制逐步健全,行業協會就可以承擔起更多傳統上由行政機關行使的職能,或者通過行業協會自治機制,自然實現傳統行政手段的功能。
  因此,更準確地說,不是行政向協會轉移,而是行政取消審批職能,通過協會自治、自律達到同樣的管理效果。比如,協會將來有可能面臨一業多會的競爭,屆時,專業人士就沖著注冊稅務師幾個大字選擇我們協會,我們有這個內在的吸引力,通過考試、入會的過程,自然就可以實現原來行政審批的效果。所以說,我們協會自我規范、強化自治是前提,自然不會給公眾帶來行政轉移協會的印象。這是一個美好的前景,值得為這個方向加倍努力。
  第三句話,以強化監管為主線。
  縱觀三中全會決議和國務院系列文件,中央改革的精神,就是寬進嚴管,減少事前行政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執業質量,保障公共利益。因此,行業發展的質量、信譽,以及行業得以存在,都取決了自律基礎上監管保障。無論是組織形式、責任承擔及保險制度、社團自律,還是執業標準、執業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管理等,這些具體監管手段的核心,都是建立責任落實機制,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行業健康發展。這是行業發展與行政監管的契合點所在。
  為了實現這個契合,我們必須要樹立監管全覆蓋的目標,構建分類分層的監管體系。其實,無論是20年前的行業發展初期,還是發展到如今的新階段,涉稅服務的監管對象自然包括了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主體。這已在《稅收征管法》第89條及《稅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98條得到一定的確認。2010年起施行的《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更是明文規定,注冊稅務師以外的其他主體從事涉稅服務參照適用該準則,也是監管全覆蓋精神的體現——不管涉稅服務的主體怎么產生,只要有涉稅服務的行為,就要遵守相同的執業準則。
  正是因為這個精神,我們才有了兩部法的需求或規劃。一部是立注冊稅務師之主體法,如《注冊稅務師條例》;另一部則是立所有涉稅服務行為之法,以《稅收征管法》修訂和相關的配套規范為基礎。可以說,兩部是我們的必要,后者已在進行之中,而前者注冊稅務師主體立法尤為迫切。
  第四句話,以執業主體為重點。
  專業服務行業不同于一般服務業,一般行業政府監管通常僅以企業為對象,但在專業服務行業,我們的促進行業發展和監管必須關注人,必須以專業人士為對象。因為,無論是從主體角度,還是行為角度,所有直接產出專業服務成果的,都只能是經過考試、考核被授予專業稱號的人,最終簽字、負責的只能是具備這樣條件的人。如果個人稅制改革到位,對專業服務人員的需求將是巨量的,我們的人才儲備、考試認證是否跟得上形勢的發展?這亟需引起高度重視。
  對專業服務監管而言,只要管到專業人員,就可能管好這個機構。反之卻不成立。因為在機構這個殼下面,內部治理各異,內部控制相距甚遠。我們要通過管所、管行業促進對人的管理,通過對人的管理實現管質量、管服務。因此,對專業服務業的管理都必須人所結合、以人為主。
  正如上述,近期的形勢其實正是多年來我們求之而不得的機遇。在這個大背景下,統一取消目前法律依據不足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審批,就不是什么根本性的事情。我們應當順應國家改革的大形勢,不需為個別文件的表述所囿,充分領會和貫徹中央推進改革的精神實質,以改革的精神、創新的思維、積極的態度,抓住改革的契機,大力推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立法,推動行業的大升級、大發展,相信下一個20年我們注冊稅務師行業一定會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