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提供涉稅鑒證、涉稅服務(以下簡稱業務服務)的稅務師事務所。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為實現執業質量目標而實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控制應合理保證下列目標的實現:
(一)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道德以及執業規范的規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簡稱委托人)提供業務服務;
(二)向委托人出具的業務報告客觀真實,不損害第三方利益;
(三)向委托人提供業務服務過程和結果符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執行執業質量控制制度。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控制制度(以下簡稱質量控制制度)包括為實現執業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原則。質量控制制度應當涉及所有業務類型和服務環節以及全體人員。
(二)實用原則。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具體、實用并可操作。
(三)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協同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制定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充分考慮稅務師的社會責任,正確處理執業質量、執業風險和經濟效率關系。
(四)職責清晰原則。質量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各級執業人員、部門和機構對質量控制的職責。
第七條 執業質量控制應當涉及以下要素:
(一)質量控制責任;
(二)職業道德要求;
(三)人力資源;
(四)業務承接與業務保持;
(五)業務委派;
(六)業務實施;
(七)業務復核與監控;
(八)業務工作底稿及檔案管理。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特征等因素,形成以業務質量控制為核心的全面質量控制制度體系。
稅務師事務所的管理層應當成為執行執業質量控制度的表率,使全體成員都能為業務質量的提高發揮作用。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項目負責人對服務結果的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項目其他成員為其完成的工作質量承擔責任。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應當考慮注冊稅務師在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服務結果提交等服務各階段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考慮職業道德對注冊稅務師在不同業務類型和業務不同階段的要求,制定相關制度或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以合理保證發現、評價威脅職業道德的情形,消除或降低對職業道德的威脅。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管理層應當認識自身遵守職業道德的示范作用,定期對執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人力資源的管理制度,應當考慮業務質量對人力資源的要求,形成以質量為導向的人員選聘、培訓、業績評價、薪酬、晉升、獎勵與懲罰制度體系。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務質量檢查制度,定期檢查評估注冊稅務師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準則的情況、質量控制制度設計、運行是否適當和有效。針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新變化以及質量控制制度設計、運行的缺陷修訂執業質量控制制度。定期檢查紀錄應列入業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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