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9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第二節行政主體的內容。
【基礎考點】: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授權行政主體)
(1)行政機構
①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如商標局;
②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審計署駐各地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
③臨時機構:如國家防訊救災指揮部、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
【辨析1:派出機關VS派出機構】
(1)設立機關不同:派出機關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置;派出機構由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設置。
(2)職能范圍不同:派出機關職能綜合;派出機構職能專業。
(3)主體資格不同:派出機關是職權行政主體;派出機構經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授權行政主體)。
【辨析2:行使授權職權VS行使所在機關職權】
(1)行使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職權時,應以該內部機構、派出機構的名義行使,此時該內部機構、派出機構是行政主體(授權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使所在行政機關的職權時,不能以該內部機構、派出機構的名義行使,而應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此時該所在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
(2)企業組織:如公用企業、金融企業、行政性專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船舶總公司)。
(3)事業單位:如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權。
(4)社會團體:如婦聯、消協。
(5)其他:如居委會、村委會。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不是行政主體)
(1)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委托的條件下,才能委托;
(2)行政機關只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委托;
(3)受委托組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行使委托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