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基本原則
(二)基本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9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第三節行政行為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程序法
(一)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陽光是*4的防腐劑”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將行政行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開于行政相對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
2.公正原則
3.參與原則——聽證制度
4.效率原則
在既不損害相對人利益,又不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簡易程序和緊急處置程序。
(二)基本制度
1.信息公開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調查制度
(1)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2)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體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享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核心程序。《行政強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三個方面。
6.聽證制度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均規定了聽證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
(1)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所根據的證據,原則上必須是該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經記載的并經當事人申辯和質證的材料。
(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行政機關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8.說明理由制度
9.教示制度——告知救濟途徑
10.時效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
1.信息公開的范圍
凡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體及有關機構均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查閱、復制。這里的信息范圍應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決定以及行政機關據以作出相應決定的有關材料、行政統計資料、行政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工作規則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權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3)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公開限制
(1)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4.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5.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1)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2)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3)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6.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時限要求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2)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