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9節行政許可概述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便民和效率原則
主要體現為規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等。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信賴保護原則的特征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是正當的,基于其對行政機關許可行為的合理信賴,受到法律保護;
②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都無過錯;
③行政機關撤回或者變更許可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許可法》既規定了人民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也規定了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許可、從事被許可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