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9章稅法基本原理第五節國際稅法的內容。
【基礎考點】: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要點主要內容
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同一時期內,對參與或被認為是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原因具體有以下三個原因: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矛盾性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1)免稅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2)抵免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并匯總征稅,但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本國居民就其外國來源所得在國外已納稅額,以此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抵免限額以不超過其外國來源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3.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特點及適用情況
直接抵免法特點: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總、分機構之間的稅收抵免
間接抵免法特點: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適用于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于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