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劃分標準 | 年銷售額的大小 | 具體規定 |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以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上述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 ||
會計核算水平 |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
具體規定 | |
特殊劃分標準 |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
資格認定權限 |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
要點 | 規則 |
向誰申請 | 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簡稱認定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
要點 | 規則 |
相關規定 | (1)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當月起),按稅法規定計稅并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3)主管稅務機關可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企業實行輔導期管理: ①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輔導期管理期限3個月 ②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輔導期管理期限6個月 (4)輔導期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