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基本規則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二節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基礎考點】: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具體標準:
基本劃分標準年銷售額的大小具體規定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2)以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上述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會計核算水平(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具體規定
特殊劃分標準(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資格認定權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基本規則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要點規則
向誰申請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簡稱認定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申請時間
(1)新開業的納稅人,可在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已開業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
①主動申請認定:在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申報期(月份或季度)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②被動通知認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應該在接到告知書的1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認定表
(3)選擇性認定的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也須申請得到批準
要點規則
相關規定(1)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當月起),按稅法規定計稅并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3)主管稅務機關可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企業實行輔導期管理:
①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輔導期管理期限3個月
②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輔導期管理期限6個月
(4)輔導期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