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增值稅的法定免稅項目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五節增值稅的減稅、免稅的內容。
【基礎考點】:增值稅的法定免稅項目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產品,是指農業初級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減免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主要減免稅規定歸類并列表如下:
*9組知識點:農業類——與農產品和農業生產相關的優惠項目 | 具體規定 |
自產農產品 | 農民個人按照竹器企業提供的樣品規格,自產或購買竹、芒藤、木條等,再通過手工簡單編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屬于自產農業初級產品,免征銷售環節增值稅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按照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1.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農戶或雇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2.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托農戶繁育并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干、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后銷售種子 |
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 1.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2.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繼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并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此項優惠限定了特定銷售方 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用于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免征增值稅,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稅(13%稅率) |
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屬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13%稅率) |
農業生產資料 | 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一)飼料(不含寵物飼料) (二)其他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氮肥、磷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 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磷酸二銨產品免征增值稅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4.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肥(含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生物有機肥)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 6.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
第二組知識點:軍工類——與軍隊軍工系統和公安司法相關的優惠項目 | 具體規定 |
軍隊系統 | 對系統內生產供軍內使用的器材、裝備以及調撥給國家安全系統、公安系統的警服免稅;對外供應應稅貨物照章征稅 |
軍工系統 | 列入生產計劃并按軍品作價給軍隊、武警、軍工廠的貨物免稅 系統外其他工業企業生產武器、彈藥、雷達、電臺等軍品,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 軍隊、軍工系統進口專用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系統外的銷售照章征稅 |
公安部門 | 系統內銷售列明代號的偵察保衛器材產品的免稅;對系統外的銷售照章征稅 |
司法部門 | 勞改場生產警服銷售給公安、司法及國家安全系統的,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照章征稅 |
第三組知識點:資源類——資源綜合利用和煤層氣抽采免征——垃圾處理、污泥處理勞務
先征后退——對煤氣層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煤礦瓦斯)采用先征后退政策
即征即退100%
即征即退80%
即征即退50%
第四組知識點:電力類(一)農村電網維護費。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的增值稅。
(二)三峽電站、葛洲壩電站、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電力產品的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五組知識點:醫療衛生類項目 | 具體規定 |
避孕藥品和用具 | 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 |
醫療衛生機構 |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3.對于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 |
血站 | 對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
供應非臨床用血 | 人體血液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第六組知識點:修理修配(熟悉)項目 | 具體規定 |
飛機修理 |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
鐵路貨車修理 | 鐵路系統內部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
第七組知識點:軟件產品
1.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2.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①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②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八組知識點:金融資產管理及債轉股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取得借款方抵債的貨物進行轉讓的,免征增值稅。
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第九組知識點:供熱企業
供熱企業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它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第十組知識點:蔬菜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新增)P113
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
第十一組知識點: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放棄免稅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一旦放棄免稅權,其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規定征稅,不能有選擇地針對某些項目、對象進行放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其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一組知識點: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放棄免稅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一旦放棄免稅權,其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規定征稅,不能有選擇地針對某些項目、對象進行放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其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二組知識點:起征點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 2011年11月1日前 | 2011年11月1日起 |
銷售貨物的 | 月銷售額2000-5000元 | 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
銷售應稅勞務的 | 月銷售額1500-3000元 | 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
按次納稅的 | 銷售額150-200元 | 銷售額300-500元 |
第十三組知識點: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認定部門
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退稅結轉
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繳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
(三)退稅限度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6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四)可退稅業務收入的限定
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