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第四節行政處罰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1.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2.當事人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3日內”有權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與一般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規定一致)。
3.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有關事項。
4.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5.聽證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6.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