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設定權
(二)設定程序及評價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9節行政強制概述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強制的設定
(一)設定權
1.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如,強制進入公民住宅和限制公民通信自由);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二)設定程序及評價
1.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及采納意見的情況。
2.評價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2)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