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二)可以申請“一并審查”的事項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二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1)征稅行為,包括: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包括頒發稅務登記證,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可以申請“一并審查”的事項
申請人(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