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第十一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內容。
【基礎考點】: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
1.開具原因: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也可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申請開具——什么情況下由誰填開申請單?
(1)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2)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4)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5)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