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決定的適用
(二)生效
【所屬章節】: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五節行政復議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復議決定及其執行
1.決定的適用
(1)維持決定
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人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依法作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2)履行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
①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B)適用依據錯誤;
(C)違反法定程序;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②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A)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
(B)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③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B)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C)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4)責令被申請人賠償
①依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②依職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5)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①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2.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3.執行
(1)被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不履行決定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