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穎:稅收法治化進程中的涉稅專業服務創新
——德勤大中華區稅務主管合伙人蔣穎在2015中國稅法論壇暨第四屆中國稅務律師和稅務師論壇上的演講
在去年的論壇上我分享了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稅務專業服務行業的新“規”與“矩”。今天,我想將此話題擴展,從稅收法治化角度,談談我們對稅收法治化的理解及期待,以及在這個過程中稅務專業服務可能面臨的挑戰和機遇,并跟大家分享,在這一形勢下德勤作為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實踐,特別是如何提升、整合及創新服務供給的質與量,從而進一步推動服務需求的不斷擴大,使我們成為稅收法治化進程中的有力推動者和踐行者。
一、稅收法治化進程的期待
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稅收領域的集中體現,也是實現稅收現代化的重中之重。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成為“十三五規劃”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一,財稅領域的立法改革已刻不容緩,執法與司法也亟待規范與完善。這里簡單談談我們認為推進和實現稅收法治化面臨的四點問題和挑戰以及我們的期待:
*9,立法層面——稅收法定原則在立法層面的確定和落實:2015年3月修訂的《立法法》正式確定了“稅收法定”的原則,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設定和稅收征管等基本稅收制度的確立,都必須要在法律的層級上制定,即稅收要素的法定。也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可以進行授權立法,但是對于授權立法的期限、內容和禁止轉授權等方面做出了限制。這是稅收法治化在立法層面上取得的較大成就。但是,稅收法定除了要求在立法層面保證稅種和稅率等稅收要素由法律規定、不任意授權行政機構行使立法權以外,還需要有稅收要素的確定,即要求法律規定明確、清晰、有可操作性。我國現在的稅法規定很多都是粗線條的、比較籠統,導致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有比較大的解釋和裁量空間。如何提高立法水平,實現稅收要素確定,真正實現稅收法定,是推進稅收法治化的一大挑戰。
第二,行政層面——稅務機關轉變執法觀念,依法行政、稅收便民:過去稅收立法權、行政權的不平衡和司法制約作用的欠缺使得稅務機關在整個稅收活動中處于相對壟斷的地位,在心理上易存在權威主義。要實現稅收法治,需要轉變稅務機關的上述心態及觀念,強化其依法治稅和稅收便民的意識,使其在制定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時,自覺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既不能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進行任意地擴大解釋,也不能在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基礎上,通過出臺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為納稅人新設稅收義務;同時,使其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能完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去依法征稅、依法處罰、依法監管,即使在法律規定確實不清晰的情況下,也能夠盡量平衡國家和納稅人的權益,在公權和私權的沖突中尋求一個相對公允的解決方案。
第三,司法層面進一步發揮司法審查的制約作用:目前,司法機關對稅務爭議的實體問題過度依賴于稅務機關的解釋,法院往往傾向于尊重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使得司法審查的制約作用未能充分地發揮出來。要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對稅務行政行為的制約作用,司法機關應當考慮設立稅務法庭,加強培養稅務法官,大力提高法官的稅務專業知識水平,從而減少司法機關在涉稅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過度依賴稅務部門對相關稅務問題的判斷和解讀,避免因缺乏審查稅務規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能力而不當引用稅務機關頒發的規范性文件甚至稅務公文作為行政審判的依據,導致司法審查對稅務行政執法的監督作用和對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效果被削弱。
第四,納稅人層面——納稅人增強自主遵從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過去納稅人比較多依賴遵從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批準。隨著稅收法治化進程的推進,稅務機關的事前審批、干預逐漸減少,這使得企業的自主權大大增加,但同時違法違規風險也大大增加,因此企業必須主動了解、學習、自主遵從稅收法律,增強對稅法的自主遵從意識。在進行稅務處理時盡量使內部的記錄、憑證、處理方法等都更加符合法律規定,從而更好地防范納稅風險。此外,面對稅務爭議,企業也應提高法治意識,不放棄司法救濟的觀念,這樣才能推動司法權對稅收行政的制約作用的實現。
這四點我們認為是稅收法治化非常基礎和關鍵的需求。接下來,結合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的感受和體會,以及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我想談談稅收法治化的推動對我們整個稅務服務行業的影響,以及我們可能面臨的挑戰和機遇。
二、稅收法治化對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的機遇
*9,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稅收法治的進步將提升廣大納稅人的自主遵從和依法納稅意識。隨著稅收法定的逐步落實,法律將制定得更加清晰、明確,納稅人將越來越自主地履行納稅義務和解決處理納稅過程中的問題,稅款征收將不再單純體現為稅務機關為主導的單向行為。自行申報制度的建立和行政審批的取消將進一步推動稅務機關開展事中和事后管理的模式,由此促使納稅人的內部稅務管理機制從事后應對模式向事前風險管控模式轉變。在傳統的稅收征管實踐中,很多的納稅人會說什么事情都要問稅務局,讓稅務局事先給納稅人一個背書,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納稅人的自主遵從意識,讓稅務機關把很多責任扛在自己的身上。納稅人需要自己對申報承擔起責任,稅務機關需要發展以風險導向為基礎的事中事后管理模式。我們看到,國務院以及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政府部門,這兩年進行了大規模的行政審批的清理和取消,這些政策發展都體現了這樣一種趨勢。這就需要納稅人對法律進行準確的解讀,在這種趨勢和環境下,納稅人的合規需求就會很大。一方面,納稅人自己會有動力要把自己的內控系統建好、團隊建設做好,會依賴于外部的專業機構的幫助;另一方面,沒有稅務機關的事先背書,納稅人會非常需要專業服務機構協助其完成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解釋和遵從。所以,這些都給我們涉稅專業服務行業帶來了相當多的機會。同時,納稅人法治意識的增強還會使得其更加愿意也更敢于通過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解決征納雙方之間的爭議,這都將是廣闊的稅務服務市場。可以說,我們做的很多業務都是伴隨納稅人自身遵從意識的提升而產生的,法治理念促進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的提升,對我們行業的發展有非常好的促進作用。
第二,信息化的趨勢。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的能力增強。我們看了征管法修訂草稿后,感到經過這次修訂,納稅人會面臨一個全新的征稅環境,這將是個非常嚴格的環境。尤其是涉稅信息的披露制度,這對稅務機關來說,可以使稅務征管信息化。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采取大數據分析等新型信息技術手段對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實際上,稅務機關的信息化水平已經在突飛猛進,就在今年國慶前夕,稅務總局還發布了“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提出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稅收工作深度融合,推動實現稅收工作的現代化。對納稅人來說,進行合規遵從則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甚至需引入類似的技術手段來防范相關風險。以前很多納稅人認為和稅務機關的接觸,一般是申報表;但全新的征管體系和環境建立起來以后,公司內部的稅務部門會介入許多業務部門的運作,需要了解方方面面的內容,確保涉稅信息在生成、采集、整合、傳遞和外部報送過程中的準確性、及時性和一致性。由此所催生的基于電子信息技術下的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服務將成為稅務業務創新的另一個增長點。如果去看我們中國的大型企業,現在很少有已經建立一套非常完整的內部稅務管理信息化體系。這意味著非常多的服務機會。
第三,司法審查對稅收問題參與度的提高,尤其是司法機關對稅務爭議實體法問題的審查將得到加強。目前,法院受理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比較少,其中還有大量是關于程序方面的爭議。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立法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相關稅收法律欠缺或具體的法律條款過于粗獷,導致法院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審理這些行政訴訟案件,而不得不大量依靠稅務機關的解釋性文件進行稅務爭議案件的審查;二是我國現在沒有專門從事稅務審判的稅務法官和稅務法庭,所以在稅法專業知識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欠缺,從而導致法院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但我們也注意到,隨著稅收法治化的不斷推進,司法機關也在逐步增加對稅務爭議訴訟案件的實體法審查。隨著司法審查對稅收活動參與度的提升,納稅人在稅務爭議中的服務需求將由聘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其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逐步改成為其提供實體法解釋和訴訟法律支持服務等。
第四,稅收法律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會更緊密。隨著稅收法治化的推動,稅收法律與其他商事法律的銜接會更加順暢,結合更加緊密。企業在執行交易或實施商事行為時,既需要律師對交易基礎法律關系的把握,又需要稅務專家提供相應的稅務分析和規劃。在很多稅務案件中,對涉稅事項的法律關系分析,是進行正確征納稅的基礎。具有法律背景的稅務專業人員或稅務律師,能更好地理解交易的法律原理,在稅收法治化的環境下更具有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的優勢。
三、涉稅專業服務創新的實踐分享
最后,我想和大家共同分享和探討德勤有關稅收法治化進程中針對涉稅專業服務創新的體會,總結來講就是四個字——“融合協作”。
首先,無論是日常的稅務管理、納稅申報,還是特定交易的稅務處理,亦或是稅務爭議的解決,稅務+法務+商務+財務+信息化的有機融合是標準配置,是全方位,多角度,一體化的整合性團隊提供整合性解決方案。我們現在整體繼續引入律師團隊,無論是推動納稅人的依法遵從、在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中創造新的價值、還是協助客戶維護權益,更加需要稅收與法律二者結合,唯此方能實現“稅收法定,良法善治”。
我們一向注重建立稅務專業團隊的法律根基,除了招募法律專業背景員工加入之外,我們更是在諸多稅務服務中直接引入具有豐富商事及行政復議/訴訟法律服務經驗的律師團隊,共同為客戶提供服務。在這樣的實踐中,我們發現,稅務專家和律師的配合、協作至關重要,彼此能夠從財務、法理、行政等多個角度互補長短,進而往往能發現解決問題的新角度。這種稅務專家+律師的服務模式得到我們很多企業客戶的高度認可,成功幫助客戶防范風險、預防爭議、化解問題。
此外,稅收信息化也對我們的稅務服務提出了挑戰。我們預計,未來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其他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獲取涉稅信息,并可以通過信息技術,如大數據分析等新型技術手段對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并以此作為證明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的依據。由此,我們也加大在稅務服務信息化方面的投入,開發稅務輔助工具,以合理、經濟的方式實現部分稅務管理自動化(例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工具),建立稅務云平臺,幫助企業持續有效的完成稅務管理工作,合理維護數據安全,有效降低數據維護成本。通過我們的信息化服務,企業既可以通過定制化稅務數據分析工具,實現各類稅務風險檢查、稅務報告的自動化(例如健康檢查工具),提升效率以及減少交付成本,又可以通過建立面向全稅種設計的稅務管理系統,提升稅務信息質量,管理稅收風險和創造稅務管理價值。
綜上所述,稅收法治化的發展、涉稅服務的創新離不開整合性的團隊,特別是稅務和法律專業人才,并且給稅務和法律專業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相信未來的涉稅務專業服務市場會更加需要那些可以真正吃透稅法,并且能夠“跳出稅法看稅法、邁進商途做稅收”的綜合性稅法商務顧問。我也相信這樣的融合協作才能真正創造價值,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的發展。我們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稅收法治化進程的有力推動者和踐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