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一》之計稅依據的基本規定
單項選擇題
某建筑公司在2002年1月承包甲單位的一項建筑工程,根據合同規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進行工程價款結算。9月份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該建筑公司取得工程價款2200萬元,同時,甲企業給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獎3萬元,該工程耗費甲單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萬元。就該項工程建筑公司應納營業稅為()萬元。
A.66
B.152.34
C.66.09
D.152.2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該項工程建筑公司應納營業稅=(2200+2875+3)×3%=152.34(萬元)。
【學員提問】
“該工程耗費甲單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萬元”與“納稅人從事裝飾勞務的,以提供裝飾勞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由客戶提供的裝飾材料價款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有什么區別,此題就包括提供的材料,但是在例3里就不包括材料,為什么,謝謝。
【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納稅人從事裝飾勞務的,以提供裝飾勞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由客戶提供的裝飾材料價款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回復:您的理解有偏差,稅法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裝飾勞務,如果甲方(建設方)提供材料,乙方(施工方)營業額中不應包括材料價款。
此題就包括提供的材料,但是在例3里就不包括材料,為什么?
回復:本題是非裝飾勞務的建筑工程勞務,所以計算營業額時,是包括建設方提供的原材料2875萬元。
您說的例題3老師看了一下,是一道多選題,并沒看到你所說的材料的問題。您確認一下,把具體的位置寫清楚,以便老師給您清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