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三節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一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
納稅人類別 | 承擔的納稅義務 | 判定標準 |
居民納稅人 | 無限納稅義務 | ①住所標準: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②居住時間標準:“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一個公歷的納稅年度。 |
非居民納稅人 | 有限納稅義務 | 非居民納稅的判定: (1)在我國無住所 (2)我國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 |
無住所外籍人士的分類:
無住所外籍人士 | 居住時間 |
非居民納稅人 | T≤90(183)天 |
90(183)<T <一年 |
居民納稅人 | 一年≤ T ≤五年 |
T>五年 |
外籍人士的所得分四塊: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1)“5年規則”
在境內居住無住所,但居住滿1年,不超過5年的個人
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全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種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哪一部分不用交稅?
“五年規則”: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免稅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
(2)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的個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境內居住滿5年的,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個人從第6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境內、境外所得申報納稅;
如該個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稅法相關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僅就其境內所得境內支付部分交稅。并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實質是6年,第6年很關鍵)
(3)“90天規則”
在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該雇主設在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稅,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不交稅)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免稅)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4)在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但不滿1年的個人:
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至于個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地 支付地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不交稅) |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
居住時間 | 在中國境內工作 | 在中國境外工作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T≤90(183)天 | 征 | 免稅 | 不征 | 不征 |
90(183)<T <一年 | 征 | 征 | 不征 | 不征 |
一年≤ T ≤五年 | 征 | 征 | 征 | 免稅 |
T>五年 | 征 | 征 | 征 |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