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公益性捐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三節納稅人、稅率與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的內容。
【基礎考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確定、分類扣除,根據其所得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十一類應稅所得費用扣除方法
(1)工資、薪金所得1.定額扣除
(1)稿酬所得;(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3)勞務報酬所得(4)財產租賃所得2. 定額或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3. 會計核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4.無費用扣除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公益性捐贈
1.個人的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以下公益性事業的捐贈,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等四項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的捐贈
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