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點】:稅法原則
(一)稅法基本原則——從法理學角度概括的稅法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要素法定;要素明確;依法稽征。
2.稅收公平主義——量能分配稅負。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較為接近、基本思想內涵相同但有明顯不同。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4.實質課稅原則——真實能力決定稅負
(二)稅法適用原則——實際運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所遵循的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也稱行政立法不得抵觸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如果昨天沒有規定,就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同一事項后法優于先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特別提示】有沖突的稅法原則: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與法律優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