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一年。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4.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