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移動營業廳開具話費發票,清單明細顯示實際消費100元,但移動公司只給開了80元的發票,理由是剩余的20元是積分兌換的,積分兌換的話費是否不需要開具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七條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該部分不需要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