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第一章概述
第五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一、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要求,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權責發生制從企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否發生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注重強調企業收入與費用的時間配比,要求企業收入費用的確認時間不得提前或滯后。企業在不同納稅期間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堅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有效防止企業利用收入和支出確認時間的不同規避稅收。另外,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當期收入或費用,計算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采用同一原則確認當期收入或費用,有利于減少兩者的差異,減輕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
權責發生制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企業會計核算基礎,也為我國大多數企業所采納。在稅務處理過程中,以權責發生制確定應稅收入的理由在于,經濟活動導致企業實際獲取或擁有對某一利益的控制權時,就表明企業已產生收入,相應地,也產生了與該收入相關的納稅義務。權責發生制條件下,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支持取得該收入權利的所有事項已經發生;二是應該取得的收入額可以被合理地、準確地確定。權責發生制便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對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區別,試舉例如下:
【例1-3】某企業本月份發生以下經濟業務:
(1)支付上月份電費5 000元;
(2)收回上月的應收賬款10 000元;
(3)收到本月的營業收入款8 000元;
(4)支付本月應負擔的辦公費900元;
(5)支付下季度保險費1 800元;
(6)應收營業收入25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7)預收客戶貨款5 000元;
(8)負擔上季度已經預付的保險費600元。
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收入、費用的計量與盈虧的計算如下表:
項目
摘要
收入
摘要
費用
本期損益
權責發生制
收到本月營業收入
8 000.00
本月應負擔辦公費
900.00
31 500.00
應收營業收入
25 000.00
負擔保險費
600.00
收入小計
33 000.00
費用小計
1 500.00
收付實現制
收到上月應收賬款
10 000.00
支付上月電費
5 000.00
15 300.00
收到本月營業收入款
8 000.00
支付本月辦公費
900.00
預收客戶款
5 000.00
支付下季度保險費
1 800.00
收入小計
23 000.00
費用小計
7 700.00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交易雖然權責已經確認,會計上也作了收入費用處理,但因交易影響時間較長,超過一個或幾個納稅期間,為了保證稅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業避稅,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一些業務事項處理上對權責發生制原則作了修正,要求按實際發生原則進行處理。例如企業預提的產品質量保修費用,因產品銷售收入已實現,相應的產品保修義務已發生,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了費用,但稅法上對產品保修費用按實際支付為準。
(二)稅法優先原則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往往是不一致的。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稅法規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企業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利潤,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后,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堅持的一項原則。如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存在資產減值情況的,應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稅法規定企業的資產損失在實際發生時才可以稅前扣除。
二、收入總額
(一)基本規定
1.收入的內容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2.收入的形式
(1)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2)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3.部分收入的確認原則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1.一般銷售收入的確認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特殊銷售方式收入的確認
(1)托收承付
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收款
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需安裝和檢驗的商品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
銷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5)售后回購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6)以舊換新
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7)商業折扣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8)現金折扣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9)銷售折讓和退回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0)買一贈一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11)分期收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一般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
(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2.不同勞務方式收入的確認
(1)安裝費
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
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
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
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
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勞務費
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8)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加工制造或勞務
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轉讓財產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如對股權轉讓所得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五)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六)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收取的關聯方的利息收入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獨立交易原則即按非關聯交易應收取的利息收入進行調整,據以并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八)特許權費
特許權費中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九)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十)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十一)產品分成收入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十二)視同銷售收入
1.一般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資產權屬改變應視同銷售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4.視同銷售價格
企業發生上述視同銷售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十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1.已作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資產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補貼收入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3.債務重組收入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4.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不征稅收入
(一)基本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四)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財政撥款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五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4.動漫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5.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入
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內容和原則
(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
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稅金
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4.損失
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是在稅前扣除政策制定和執行中遵循的基本規則。在扣除政策的把握過程中,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千變萬化、非常復雜,稅法不可能對每一種情形都有明確的規定,這就要從稅前扣除相關原則中尋找依據。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包括:
1.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即企業費用應在發生的所屬期扣除,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在稅前扣除中,權責發生制是基本原則,收付實現制是例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配比原則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企業所得稅的配比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因果配比,即將收入與其對應支出的成本、費用相配比。二是時間配比,即將一定時期的收入與同時期的為取得該收入而支出的相對應的成本、費用與損失相配比。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沒有提出或明確配比原則的適用與否,造成了稅法對會計原則的依賴。實際上,稅法上的配比原則的內涵,與會計上配比原則的內涵是有區別的,因為會計上的收入沒有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之別,也沒有超過納稅年度逾期不允許扣除的規定。另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不是全部準予扣除,根據配比原則,準予扣除的只是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3.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即企業可扣除的費用應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判斷,首先看支出是否屬于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企業的特定行為是否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需要借助社會經驗,根據企業的性質、規模、業務范圍、活動目的以及可預期效果等多種因素加以綜合考慮與判斷,需要一個經濟理性的假設。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者業務的利潤水平是否吻合,工資水平與社會整體或者同行業工資水平是否差異過大等。合理性原則為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調節利潤水平,規避稅收,以及全面加強反避稅工作提供了依據。其次,合理的支出僅限于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
4.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如果企業所有支出都可在稅前扣除,則將嚴重侵蝕企業所得稅支出稅前的稅基,損害國家稅收利益。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各項扣除項目、標準、范圍、方法等的依據,也是企業所發生的準予稅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須遵循的指導性原則。稅前扣除的支出必須從根源和性質上與應稅收入直接相關。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支出。如生產性企業為生產產品而購買儲存的原材料,服務性企業為收取服務費用而雇用員工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購買儲存的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耗費的材料等支出,就屬于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支出。非相關性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5.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營業性支出與非經營性支出原則收益性支出通常準予當期扣除,而資本性支出由于收益期較長,所以往往要在相應的受益期間內分期扣除。營業性支出即經營成本和費用,如雇員的工薪、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等通常都可以全額扣除。而經營性費用,如招待費用等通常都受到限制,只能部分扣除。
6.不征稅收入相應支出等不得扣除原則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不征稅收入”針對的主要是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以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取得這些收入的組織或者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如果允許用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財產或者費用在稅前扣除,這等于是使“不征稅收入”得到了重復稅前扣除,享受了重復稅收優惠。
7.不得重復扣除的原則
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允許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重復扣除,那么將可能無限擴大企業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嚴重侵蝕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甚至可能架空企業所得稅法。但在特殊情形下,國家希望通過這種重復扣除的形式間接地給予企業稅收優惠。鼓勵企業的特定行為,發揮稅收的調控功能。比如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等。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可以重復扣除的,則對同一項目的支出可以重復扣除。
(三)扣除憑據要求
1.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2.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3.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4.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六、具體扣除項目
(一)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合理工資薪金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工資薪金總額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職工福利費的內容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2.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三)職工教育經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特殊規定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職工教育經費扣除范圍
《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工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工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等。
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
(1)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3)專職教職員工的工資和各項勞保、福利、獎金等,以及按規定發給脫產學習的學員工資,不包括在職工教育經費以內,由本人所在單位按規定開支。
(4)學員學習用的教科書,參考資料、計算尺(器)、小件繪圖儀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圓規等)和筆墨、紙張等其他學習用品,應由學員個人自理,不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5)舉辦職工教育所必需購置的設備,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規定分別由基建投資或企業更新改造資金、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不列入職工教育經費。
(6)舉辦職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應按因陋就簡的原則,盡量在現有房屋中調劑解決。必須新建的,老企業可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新建單位在設計時就要考慮職工教育必要的設施,所需資金在新建項目的總投資之內解決等。
(四)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工會經費繳款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五)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1.五險一金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人身安全保險和商業保險費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財產保險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六)借款費用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扣除。
1.利息支出一般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向股東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其中: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上述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5.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七)匯兌損失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八)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九)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部分行業特殊規定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十)環境保護、生態恢復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一)租賃費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十二)勞動保護費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十三)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1.捐贈稅前扣除限額計算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2.捐贈支出具體范圍
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3.捐贈支出票據要求
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4.捐贈資產價值確認
(1)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①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②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
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
(2)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企業發生上述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十四)手續費及傭金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其中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十五)準備金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十六)開(籌)辦費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十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八)員工服飾費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十九)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二十)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1.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2011年5月1日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2011年5月1日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上述規定執行。
(2)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2.其他企業維簡費支出
(1)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
(2)2013年1月1日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且已在當期稅前扣除的維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應首先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已作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一)棚戶區改造支出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棚戶區改造支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享受稅前扣除:
1.棚戶區位于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2.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3.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4.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于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于75%;5.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于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于該片棚戶區建筑面積的25%;6.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二十二)關于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十三)母子公司費用支付
在中國境內,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4.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5.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七、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
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9.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八、虧損彌補
(一)基本概念
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虧損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其結轉和彌補涉及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計算問題。關于虧損的計算方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首先,虧損額計算依據為《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總額和免稅以及各項扣除標準來計算虧損額。虧損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
其次,對于計算出來的數額的處理。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結果就有可能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數額即稅法中規定可彌補的虧損。只有收入總額減去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得出的結果小于零,即表明該企業的成本大于利潤,因而存在虧損,不僅沒有可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還需要將虧損在今后幾年的利潤收入中予以結轉扣除。如果計算出的結果大于零,則表明有可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如果等于零,則表明利潤和成本相抵。
最后,需要明確稅法中的虧損和財務會計中的虧損含義是不同的。財務會計上的虧損是指按照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計算出來的當年總收益小于當年總支出的虧損。也就是稅法中的虧損和財務會計上的虧損或盈利不存在必然的關系,如財務會計上的虧損,稅法上未必虧損,可能盈利;財務會計上的盈利,稅法上未必盈利,可能虧損。
(二)虧損彌補計算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也就是“五年彌補期”。
(1)需要提醒的是,五年彌補期是以虧損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連續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如:某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既虧損),那彌補期為2009年算起,算5年,截止到2013年,2014年就不算,不論2009年~2013年各年度盈利或虧損。
(2)計算順序:連續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例1-4】
下表是某企業7年的盈虧情況,請計算2013年應納稅額是多少?(假定所得稅率為25%)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應納稅所得額
-90
-60
20
30
35
-10
100
2013年應納稅額=(100-60-10)×25%=7.5(萬元)【解析】
2007年應納稅所得額-90萬元,可彌補的虧損年度2008~2012年,雖然2008年度和2012年度也虧損,但是也算到5年期限中,2009~2011年度盈利85萬元(20+30+35),彌補完以后,還剩下5萬元(90-85)未能彌補,雖然2013年盈利,但是已經過了5年期限,所以虧損就不能彌補了,徹底“浪費”。
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可彌補的虧損年度2009~2013年,雖然2009~2011年度盈利85萬,根據先虧先補,后虧后補原則,需要排隊去彌補,被2007年度“先補”了,所以,2013年彌補2008年的60萬元。
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可彌補的虧損年度2013~2017年,2013年盈利100萬,根據先虧先補,后虧后補原則,其中60萬被“2008年”彌補了,2013年度彌補2012年度的限額為40萬元,大于10萬元,可全額彌補。
(三)其他事項
1.境內盈利不可抵減境外虧損,境外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外營業機構的應稅所得可彌補境內虧損。
2.境外虧損彌補采取“分國不分項”的原則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此外,對境外虧損還要按規定區分是實際虧損額還是非實際虧損額,非實際虧損額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3.減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彌補應稅虧損,應稅所得不得彌補減免所得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4.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虧損仍可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對此項優惠,即使企業已經虧損,仍可再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6.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7.資產損失造成虧損應彌補所屬年度
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
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9.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分立虧損彌補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10.清算期間可依法彌補虧損
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九、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收益(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
1.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是企業根據會計準則或者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會計的核算方法計算出來的。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投資損失)2.應納稅所得額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稅法的核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會計實務中,企業一般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關系是: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項目調整金額具體舉例如下:
【例1-5】某境內居民企業2013年發生下列業務:
(1)銷售產品收入2 000萬元;
(2)接受捐贈材料一批,取得贈出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企業找一運輸公司將該批材料運回企業,支付運雜費0.3萬元;(3)轉讓一項商標所有權,取得營業外收入60萬元;(4)出租財產取得其他業務收入10萬元;
(5)取得國債利息2萬元;直接投資境內另一居民企業,分得紅利50萬元;(6)全年銷售成本1 0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00萬元;(7)全年銷售費用500萬元,含廣告費400萬元;全年管理費用205萬元,含業務招待費80萬元;全年財務費用45萬元;(8)全年營業外支出40萬元(含通過政府部門對災區捐款20萬元,直接對私立小學捐款10萬元,違反政府規定被工商局罰款2萬元)。
其他資料:企業當年發生新技術研究開發費,單獨歸集記賬發生額80萬元,尚未計入期間費用和損益。
要求計算:
(1)該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
(2)該企業對收入的納稅調整額;
(3)該企業對廣告費用的納稅調整額;
(4)該企業對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額;
(5)該企業對營業外支出的納稅調整額;
(6)該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7)該企業應納的所得稅額。
【解析】
(1)該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
=2 000+10+1.7+60+10+2+50-1 000-100-500-205-45-40-80=163.7(萬元)(2)該企業對收入的納稅調整額52萬元,為取得國債利息2萬元及直接投資境內另一居民企業分得的紅利50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2萬元;(3)該企業對廣告費用的納稅調整額
以銷售(營業)收入(2 000+10)萬元為基數,不能包括營業外收入。
廣告費限額=(2 000+10)×15%=301.5(萬元);廣告費超支400-301.5=98.5(萬元);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8.5萬元。
(4)該企業對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額
招待費限額計算:①80×60%=48(萬元);②(2 000+10)×5‰=10.05(萬元)招待費限額為10.05萬元,超支69.95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該企業對營業外支出的納稅調整額
捐贈限額=163.7×12%=19.64(萬元)
該企業20萬元公益性捐贈可以扣除19.64萬元,超限額0.36萬元;直接對私立小學的10萬元捐贈不得扣除;行政罰款2萬元不得扣除。
對營業外支出的納稅調增額12.36萬元。
(6)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研究開發費用可加計扣除50%,即80×50%=40(萬元)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63.7-2-50+98.5+69.95+12.36-80×50%=252.51(萬元)(7)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252.51×25%=63.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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