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

  新舊《福州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細則》有關銜接規定

  為確保新的《福州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實施細則”)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細則平穩過渡,根據財政部新出臺的《會計從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3號)和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新舊實施辦法銜接規定的通知》(閩財會【2013】28號)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新舊有關銜接規定》。
  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政策的銜接
  (一)全面實行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
  我市將珠算納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珠算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要求由省財政廳發布。
  (二)明確單科、雙科合格成績有效過渡政策
  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是指申請人應一次性報考三門考試科目,并在同一考試周期中全部通過,單科合格成績不滾動計算。凡在2013年7月1日前,通過單科(會計電算化或珠算)或雙科(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的,允許已取得合格成績的考生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但過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起,會計電算化(或珠算)證書不作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二、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放的銜接
  (一)明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時間。
  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考試通過但尚未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條所指考試通過人員,包括在2013年7月1日前,符合福州市財政局印發的舊《福州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細則》(榕財會【2012】24號)第八條免試規定,并已取得《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科成績合格的人員。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雙科合格證書有效期截止日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可延長至2013年12月3l日止。
  (二)簡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程序。
  我市將根據財政部7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簡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程序,不再要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人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但將通過填寫《會計人員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記載、更新領證人員的從業檔案信息。
  (三)確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
  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我市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13年7月1日前已發放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證時間安排如下:
  2005-2006年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為2014-2015年;
  2007-2008年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為2016年;
  2009-2010年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為2017年;
  2011-2012年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為2018年;
  2013年1月l日至6月30日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時間為2019年上半年;
  2013年7月1日后發放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換證日期按新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免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銜接
  新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部分在能力上已經達到會計從業資格要求,但因客觀原因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目前仍在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如何取得證書作了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到現工作單位地址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申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申請材料的核實和相關人員檔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將新發證情況在指定網站予以公示。
  申請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現所在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外,還應至少滿足如下一項條件:
  1、在2013年7月l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提供由省級人事管理部門,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制發的高級會計師證書或獲得高級會計師資格的文件,以及現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文件原件(或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的文件復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提供累計20年有本人簽字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報告等會計檔案,或提供各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
  3、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會計中介機構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的注冊會計師查詢功能予以核實。
  曾經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失效或被撤銷、吊銷的,不適用新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四、關于市直單位持證人員換證的銜接
  按照便民利民、簡政放權的原則,根據舊實施細則和新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福州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不再直接辦理市直單位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調入手續,市直單位申請人按照工作單位屬地原則,到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局會計窗口辦理證書和調入手續。原市直單位持證人員在以上換證的規定時間,到福州市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再到單位地址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局辦理調入和換證手續。
  五、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申辦指南的銜接
  新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縣(市)區財政局應根據新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及時調整申辦指南,并按照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將辦事指南在辦公場所或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同時,要加強會計窗口建設,不斷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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