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3年北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市屬主管局總公司、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12年12月10日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京財會[2010]2665號)文件相關規定和要求,為做好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和會計培訓工作質量,確保會計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現將我市2013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以及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補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凡持有北京市財政局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二、培訓時間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培訓內容
  (一)各類企業繼續教育的重點內容:企業會計準則、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指引、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繼續教育的重點內容: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非稅收入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與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等。
  (三)農村會計人員培訓重點內容:財政支農政策、涉農法律法規以及財經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等。
  四、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宏觀管理和總體指導。
  (二)各區縣財政局、經備案的市屬主管局(總公司)財務部門在市財政局指導下負責本區縣、本部門(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積極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經市財政局備案公示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以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五、視同繼續教育辦理流程
  (一)視同繼續教育條件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12年12月10日財政部令第73號)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符合下列條件,并在2013度取得相應合格成績或學歷(學位)證書的會計人員可以申請辦理相應年度的視同繼續教育:
  1、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合格成績;
  2、參加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取得單科合格成績;
  3、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二)視同繼續教育辦理流程
  1、會計人員點擊“視同繼續教育申請”按鈕,選擇輸入姓名、聯系電話、管理編號(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檔案號碼”)其中一項和證件號碼,讀取本人的檔案信息。填寫視同繼續教育申請,按單位所在地或戶口(暫住證)所在地選擇一個辦理區縣,提交申請,并打印申請表,簽署姓名。
  2、會計人員攜帶網上下載并打印的《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視同繼續教育申請表》、符合申請類別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有效證件(身份證、軍人證、護照)原件和復印件,于提交申請后的30日內到所選擇的區縣辦理相關手續。
  3、區縣審核人員對會計人員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證件等資料進行審核,同時與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的視同繼續教育申請信息進行核對。如確認符合視同繼續教育條件,由審核人員在網上確認審核結果,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姓名及審核日期。
  4、網上審核通過后,北京會計網自動增加會計人員所申請年度的視同繼續教育培訓記錄。
  5、《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視同繼續教育申請表》、相關證明、證件復印件由所選擇的辦理區縣存檔備查。
  六、以前年度繼續教育補辦相關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12年12月10日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持有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未參加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需補辦以前年度繼續教育,補辦年度截止到2011年。
  2、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北京財政網站公示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補辦以前年度繼續教育。
  七、相關要求
  (一)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通過北京財政網站進行記錄,不再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打印。會計人員可以登錄北京財政網站查詢并打印本人繼續教育培訓記錄。
  (二)培訓機構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12年12月10日財政部令第73號)、《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京財會[2010]2665號)各項規定,根據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結合規定的培訓內容及要求,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和計劃,確保繼續教育培訓質量。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根據上述培訓內容,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及會計人員要求,確定年度培訓計劃。分月培訓計劃(包括以前年度繼續教育補辦與2013年繼續教育)應于每月(從5月開始)25日前報送市財政局會計處。培訓結束后,應及時將數據導入會計管理系統并上報學員考勤情況。未經申請備案的培訓,不予確認繼續教育學時。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合理制定培訓計劃,嚴格按照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并如實上報學員考勤情況,嚴格禁止只收費不培訓。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建立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檔案管理要規范,資料要完整,查詢要方便。
  5、經北京市財政局備案公示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未經同意,不得將承擔的培訓任務轉給其他機構和個人。堅決制止不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對未經北京市財政局備案、公示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的,不予認可繼續教育學時。
  北京市財政局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