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級各培訓單位:
為加強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嚴肅培訓市場紀律,規范培訓市場秩序,保證培訓質量和效果。根據《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2013〕43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財會[2014]1號)有關規定,將開展201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的申報認定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培訓單位申報條件:
(一)、具備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的辦學資質,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確保培訓質量,具有較好的辦學聲譽;
(二)、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的固定教學場所及必須的設施設備;
(三)、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專職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財會專業培訓工作三年以上,或曾承擔過本市財政部門委托舉辦的財會培訓工作;
(五)、有完善的教學計劃和管理制度。
二、培訓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設立申請報告;
(二)、培訓單位的資質證明;
(三)、培訓場所的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現狀(包括單位概況、教學設施、師資力量、教學管理、生活服務等情況);
(五)、有關教學管理制度、教學實施方案和教學計劃;
(六)、師資認定申請表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姓名、學歷、職稱、職務等)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申報的相關要求:
(一)、申報時間:請各培訓單位將申報材料于2014年5月30日前報嘉興市財政局會管處(地址:環城西路55號 聯系人:吳盈盈 電話82031504);
(二)、培訓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及證明應真實有效,對提供虛假或偽造材料證明的培訓單位,我局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三)、培訓單位在招收會計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的過程中,不得惡意競爭,不能夸大性虛假宣傳,在廣告宣傳中不能出現誤導性的宣傳語句,如有上述情形之一,取消備案資格。
嘉興市財政局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