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即是經營證券交易的公司,或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是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
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從它成立的時候起就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來規范管理,以使證券公司能夠成為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權清晰、風險自負、權責分明、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擔負起證券公司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責任。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
①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代為買賣證券,并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
②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
③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
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我國的證券公司,多是集承銷、經紀、自營三種業務于一身的綜合性經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