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Capial adequay)指一家銀行的資本比率達到或超過巴塞爾協議所規定的最低資本比率即風險加權資產的8%,這些資本可由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及三級資本構成。
其中,一級資本至少須占風險加權資產的4%,其余可為二級資本以及只針對市場風險的三級資本。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可對最低資本充足比率進行調整。
資本充足性是指銀行的資本應保持既能經受還帳損失的風險,又能正常運營,達到盈利的水平,這是衡量一家銀行業務經營情況是否穩健的一個重要標志。
資本充足性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銀行資本能夠抵御其涉險資產的風險,即當這些涉險資產的風險變為現實時,銀行資本足以彌補由此產生的損失;
其二,對于銀行資本的要求應當適度,如果過高會影響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及其資產的擴張。
《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總的資本比率不得低于8%,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即限制在核心資本的100%以內。
目前,對資本充足性的衡量主要根據管理會計原則,廣泛地使用比率形式,這也是《巴塞爾協議》重點推薦的方式。
這些比率形式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類稱作負債比率或傳動比率(The Gear Ratio),包括資本存款比率和資本對負債總量比率;
另一類稱作資本比率或風險資產比率(Risk Assets Ratio),包括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和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
負債比率一般定義為資本和銀行負債總量的比率。銀行負債總量為總的存款或表現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債權或產權要求。
通過對負債比率的控制,銀行的監管者可以有效地控制銀行在既定的資本金來源的情況下擴展其經營的能力。
這一比率的最大優點是簡明,對于銀行來說,它允許最大的操作靈活性,因為它不對銀行的資產組合結構強加限制;
對于監管者來說,它不要求對個別銀行經營的有關風險做.出任何事先判斷。然而,這一比率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這個比率難以把那些不具完全信用風險的表外賬戶的活動放到資本充足性上來體現,因此銀行只需通過金融創新把業務移到表外賬戶上,就能夠輕易地繞過資本管制;
其次,它無法體現資產組合的風險,同時又不對銀行的資產組合結構加以限制,誘使銀行選擇高風險高收益的資產。
這些弊端導致許多國家紛紛尋求建立在加權風險資產上的更加完善的資本充足管制手段。
這種情況下,風險資產比率就作為一種更為有效的監管手段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