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么?今天就有高頓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快來一起學習吧。
 
要約,要約邀請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并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
其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價格的商品沒有注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于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柜臺內標明價格陳列的商品和發廊標明價格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眾說紛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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