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最本源、最基礎的業務活動。投資銀行承銷的職權范圍很廣,包括本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外國政府和公司在本國和世界發行的證券、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等。
投資銀行在承銷過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銷金額及風險大小來權衡是否要組成承銷辛迪加和選擇承銷方式。通常的承銷方式有四種:
第一種:包銷。
這意味著主承銷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員同意按照商定的價格購買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后再把這些證券賣給它們的客戶。這時發行人不承擔風險,風險轉嫁到了投資銀行的身上。
第二種:投標承購。
它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于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采用這種發行方式的證券通常都是信用較高,頗受投資者歡迎的債券。

這一般是由于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余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負擔。
第四種:贊助推銷。
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有股東,但又不能確?,F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資銀行辦理對現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