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M考試輔導: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研究
  1 引言
  風險投資起源于19世紀末的美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大批高新技術涌現出來,風險投資作為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資本運作方式,不斷受到投資者的青睞。而風險投資的真正回報的實現是在退出過程中體現的。所以,退出機制是否完善,決定了風險投資能否成功取得收益。我國是在80年代中期才正式開始有了風險投資,目前來看各方面的體制仍不夠完善,市場不夠規范,制約了風險投資的快速發展。本文針對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從現狀入手,與美國進行對比,尋找退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根源。并對此提出一些建議,希望有助于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2 風險投資的退出
  2.1 風險投資退出的定義
  所謂風險投資退出,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成熟或不能繼續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將所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本形態,以實現資本增值或降低財產損失整個環節。從風險投資運行機制可以看出: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整個風險投資運作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退出時風險資本流通的關鍵所在,它既是過去的風險投資行為的終結,又是新的風險投資的起點。
  2.2 退出的作用
  風險投資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9實現收益,補償風險。第二,評價投資活動,發現投資價值。第三,保持資產的流動性,促進投資的有效循環。
  2.3 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其風險資本的來源不同,并且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也不一樣,因而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也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
 ?。?)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掛牌上市使風險資本退出。這種方法可以是風險投資資本家的資金安全退出,并可能獲得高額回報,同時還使公司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籌資的渠道,被認為是a1的退出方式。
  (2)股份回購
  股份回購是指通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層購回風險資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風險資本退出。股份回購只有在風險投資不是很成功時才使用,事實上它更像一個對創業企業的投資者進行保護的預防措施。
 ?。?)兼并收購
  所謂兼并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行為。如果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準,許多風險資本家就會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雖然的收益不及首次公開上市,但是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兼并收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針對投資失敗項目的一種退出方式。對于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采用此種方式退出。
  3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分析
  3.1 中美風險投資現狀
  美國的風險投資經歷了五十多年風雨,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退出機制。目前美國風險投資家更多地采用兼并收購的方式退出。相比美國的風險投資,我國的風險投資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從上世紀80年代才開始發展,雖然發展迅速。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相比較美國近幾年的發展趨勢顯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為資本市場的活躍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國內市場的不發達導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過高,這使得中國國內一些優秀的企業自愿長期游離在外,不利于本國風險投資的長期發展。兼并收購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對*6,可見采取收購方式退出的項目比例正逐年增多。但是與美國相比較,還是相差很多,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內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購,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購通過現金方式而非股權置換,這就增大了交易難度。退出方式的單一也就使得回購和管理層收購的比例相比國際偏高。同時缺乏創業板市場,又礙于上市指標、規??刂?、境外上市審批要求等現實情況,使得高科技企業實現IPO的機會很小,風險資本通過IPO退出成本也高。
  3.2 我國風險投資的不足
  通過對中美風險投資的現狀比較可以發現我國風險投資存在很多缺陷:
 ?。?)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場制度安排,如我國缺乏創業板市場,同時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又高,造成退出成本相對較高;
  (2)缺乏適應風險投資的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制,如現在的《破產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卻對創業企業的破產清算不具有法律效力;
 ?。?)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單一與國際上較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開上市、企業出售、股份回購、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國由于受到各種限制和制約,實際可以運用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卻很少。
  3.3 對中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一些建議:
 ?。?)構建完善的多層資本市場體系
  世界各國發展風險投資的經驗表明,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是風險投資生存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也是風險資本通過各種渠道實現資本退出目標的先決條件。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體系尚欠完善,諸多限制條件制約了風險投資的運行發展。我認為我國應完善證券市場的發展,逐步建立我國的二板市場或創業板市場,為風險資本的IPO退出方式創造條件。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公司法、知識產權法、證券法、稅法等法律都沒有對風險投資相關機構的行為做出規定,也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業的法律。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對于風險投資的法律體系,規范和促進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正常運作。
 ?。?)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風險投資是市場行為,但從各國的發展歷史來看,風險投資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我國政府應該努力創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主要體現在立法、補助、貼息、擔保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為我國風險投資提供完善的外部環境,使其能夠更好的退出。
  4 結論
  風險投資在當今資本市場的發展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環節,要實現資本的高額增值,退出可為風險資本運行中“關鍵的一跳”,風險投資能否安全退出,能實現多大程度的回報,最終都要落實在風險投資退出的順利與安全與否上。隨著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風險投資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將會日益增加,所以我們要加快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的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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