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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經濟師考試監督管理及違紀處理
  (一)考試全程接受社會監督和舉報。在核驗、受理舉報等過程中,考試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考試機構要求考生補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考生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交。
  (二)對成績合格、擬取得資格證書人員,考試行業主管部門和人事考試機構還將采取一定方式進行復核,并于考試合格標準發布后,通過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網站(rsj.sh.gov.cn/spta.shtml)進行公示。
  (三)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或者未按照資格審核部門(機構)要求辦理報考相關事項的,按考試報名無效或者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四)考生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處理,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建立失信應試人員黑名單制度,將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的失信應試人員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失信應試人員信息視情況向社會公布,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提供或使用無線電設備等作弊器材;提供或買賣試題、答案;組織或協助組織作弊等均屬犯罪行為,處以拘役、管制、罰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考試違紀違規人員信息和處理意見于考試結束10個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網站(rsj.sh.gov.cn/spta.shtml)“違紀處理”欄目公示。
  考試結束后還將采用技術手段進行雷同答卷的甄別和認定,對認定為雷同答卷的,按規定給予成績無效處理,涉及違紀作弊的按相關條款追加處理。考生有義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考試試卷和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答卷雷同,雙方均取消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