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合同的訂立”相關知識點,相信很多人在備考中級經濟師的時候都會復習到,該知識點在往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考試中已經考到過了,還會不會再考呢?
中級經濟師考試每日一練
今天,琉璃學姐為大家準備了幾道習題練習,文章后半部分還給出了相關知識點介紹,為了保險起見,大家一定要把這個知識點給弄明白了!
7、甲與乙在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順序,乙要求甲先履行義務,甲拒不履行義務,單要求乙履行義務,根據《合同法》這屬于()。【單選】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法定解除權
D.不安抗辯權
8、關于合同約定解除與協議解除的區別的說法,錯誤的是()。【單選】
A.約定解除屬于事先的約定,而協議解除屬于事后的約定
B.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必然發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C.協議解除合同以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訂立的合同
D.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協議解除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
9、甲公司借給乙公司30萬元,乙公司尚未還款時,甲公司吞并了乙公司,這種合同終止的形式是()。【單選】
A.免除債務
B.提存
C.抵消
D.混同
【答案及解析】
中級經濟師考試每日一練答案解析
第一題答案選A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二題答案選B
[解析]: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不一定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條件成就時,當事人依據事先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B項錯誤。
第三題答案選D
[解析]:混同是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如企業合并。
【相關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一個有效的要約需要滿足的條件

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競思表示。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已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級經濟師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要約的生效、撤回和撤銷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如果認為該要約的內容與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經發出的要約。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千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但是撤銷要約是有法律限制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井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承諾的生效及撤回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可以撤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豐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貴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所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義務;
違約責任則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貴任。
(2)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關于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行為的規定.)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車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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