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每日一練(06.01)正所謂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河。在備考中級經濟師考試時,堅持每天做幾道習題,其實就是一種積累,能夠在潤物細無聲中提升大家的備考效果。因此,我們就繼續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每日一練吧!
中級經濟師考試每日一臉
 
4、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第三人丙是乙的債務人,現乙已無其他財產,甲欲行使代位權。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單選】
A.乙主動向丙追討欠債的同時甲可以介入行使代位權
B.甲只能以乙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C.甲行使代位權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
D.甲的代位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5、根據《擔保法》規定,即使下列單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但只有()可以作擔保人。【單選】
A.某公立學校
B.某公立醫院
C.某公益社會團體
D.某企業法人
6、關于合同轉讓的說法,正確的是()。【單選】
A.債權轉讓應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才有效
B.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均應取得合同相對方的同意才有效
C.債務轉移應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才有效
D.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只要通知了合同相對方就發生效力

【答案與解析】

中級經濟師考試每日一練答案解析

第一題答案是C

[解析]: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二題答案是D

[解析]: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三題答案是C

[解析]: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相關知識點】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1、代位權

(1)含義
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經濟師【提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非專屬性權利和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利。
(2)行使
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行使其代位權。

2、撤銷權

(1)含義
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經濟師【提示1】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放棄債權或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等。
經濟師【提示2】轉讓價格高于或低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的30%,一般視為明顯不合理的價格。
(2)行使
行使撤銷權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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