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考試分為《經濟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和實務》兩門科目,其中前者是公共科目,也是每位報名學員都要參加的考試,所以大家一定要認真準備,下面分享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的內容。

中級經濟師基礎知識點_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取得 原始取得 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權。
分類如下:
(1)物權首次產生獲得所有權:生產、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獲得所有權:國有化、沒收(剝奪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3)其他形式:先占、添附(混合、附合、加工)、發現埋藏/隱藏物、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1年無人認領歸國家)。
(4)善意取得: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權轉移所有權,受讓人仍可取得該財產所有權。
適用:動產、不動產,如房屋、貨幣、不記名證券
不適用:禁止/限制流通物,如槍支彈藥、黃金、麻醉品
  繼受取得 通過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
買賣、繼承、贈與、互易、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合股集資等取得所有權。
《民法典》相關規定:
①因加工、附合、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法定;無法定則按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
②受讓人取得所有權情形:受讓人善意、合理價格轉讓、已登記/交付。
③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所有權,受讓人已支付對價并占有,雖未登記,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是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滅
 
相對消滅 原因:所有權主體變更,客體并未消失。
示例:權利人轉讓/拋棄物權;所有權人死亡。
  絕對消滅 原因:所有權客體消滅。
示例:標的物損毀。

      【經典真題】

  1、村民韓某蓋房挖地基時挖出一大壇銀元,壇內有一塊木牌,上寫“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經查,王天民是同村村民王某的爺爺,抗戰期間王天民的家人除王某一人在姨娘家躲過此難之外,其他人都被日寇殺害。此壇銀元應()。
  A、歸王某所有
  B、歸韓某所有
  C、屬無主財產,應歸國家所有
  D、由韓某和王某平分
  參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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