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職稱評審條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執行,具體申報條件請看下文!
新疆高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職稱評審條件
  新人社發〔2023〕16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2月2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管理及研究、企業管理、經濟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職稱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申報職稱,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者,順延1年申報;年度考核為不合格者,順延2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間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申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問題者,以及在企業服務活動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者,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七條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
  第九條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十條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滿5年。
  (三)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滿5年,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8年。
  第十一條學識水平
  具有系統、扎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掌握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熟悉并能夠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各項配套法規,熟悉本專業業務,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能夠正確處理或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復雜疑難問題,具備指導工商管理經濟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第十二條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的能力。
  (二)在從事的經濟管理工作中,通過管理創新,為企事業單位提高經濟管理水平提出決策方案和具體措施,使單位的相關業務收入或利潤大幅度增長。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自治區行業規劃、行業標準、政策規章的制定,經批準實施后,取得顯著成效。
  (四)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本行業、本單位重大經濟技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管理,項目實施后達到預期目標。
  (五)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工商管理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制訂3項以上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得到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已付諸實施,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二)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編寫3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自治區級規范、規程和管理辦法。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1項以上國家或2項以上自治區級攻關項目、重點科研項目(課題)的研究。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自治區級二等獎以上。
  (五)在本專業領域內有創新,獲得自治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榮譽稱號(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六)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七)作為主要撰稿人,出版發行本專業論著1部(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及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及以上。
  第十四條原評審通過的工業經濟、商業經濟、物資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與根據本評審條件通過的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同等互認、效力一致。
  第十五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8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工商管理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新工信職稱〔2021〕06號)同時廢止。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3年3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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