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級經濟師旅游經濟職稱評審條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執行,具體申報條件請看下文!
新疆高級經濟師旅游經濟職稱評審條件
  新人社發〔2023〕54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化和旅游廳
  2023年6月2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旅游經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旅游經營管理、旅游產業規劃旅游經濟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參加“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職稱評審的,單獨制定評審條件,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的,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申報職稱,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為旅游業發展貢獻力量。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五條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者,順延1年申報;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順延2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職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方面問題,以及在工作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六條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七條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九條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
  第十條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見習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8年,取得經濟師職稱滿5年。
  第十一條學識水平
  系統掌握旅游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設計實施旅游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推動旅游經濟工作有序合規展開,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參與旅游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旅游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第十二條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旅游經濟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策劃、組織和實施本專業領域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較強的分析、判斷、歸納、總結能力,有較強的處理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疑難和重大問題的能力。
  (三)具有講授旅游專業課程和講座的能力。
  (四)縣及縣以下單位長期從事旅游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本專業具有獨到見解,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業績成果
  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成果獎1項或地(州、市)級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參與完成1項以上自治區級或2項地(州、市)級本專業領域重點調研或科研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鑒定并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參與制定1項以上自治區級或2項以上地(州、市)級或4項以上縣級本專業領域改革方案、發展規劃或行業標準規范,得到相應主管部門認可并付諸實施,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參與制定4項以上本專業領域工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意見建議,本單位采用并付諸實施。
  (五)主持和組織開展旅游企業或景區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在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連續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從事本專業工作,因業績突出授予行業內自治區級榮譽稱號。
  (七)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八)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類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獨著)3篇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上宣讀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收入論文集。
  第十四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7日,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系列旅游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新文旅發〔2021〕69號)同時廢止。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23年6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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