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權力機關依法定程序對憲法條文、憲法內容、憲法規范、憲法原則等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二、主要方法:
①統一解釋:由于憲法條文見解的歧異,而統一確定其意義,此項方法可明確某項憲法條紋的語言含義,指明條文的適用范圍。
②條理解釋:由于憲法條文規定得簡略或含混,依文義、法理、論理、先例、類推等準則,正確地闡明其意義。
③補充解釋:由于憲法條文規定的疏漏,予以適當地補充其意義。
④擴大解釋:社會情況的變遷或進步,憲法上的規定不足以應付現實的需要,而及時擴大其含義的解釋方法。
⑤歷史解釋:憲法解釋所依據的標準含義不清時,憲法解釋者應該根據憲法的歷史資料、背景、條件來解釋憲法條文,而不能憑借解釋者自己的主觀臆斷。
⑥系統解釋(結構解釋):憲法條款必須放在整個憲法中,而不能單獨地解釋。
⑦比較解釋:通過比較外國的憲法制度、憲法解釋、判例等憲法資料和相關國際法資料,對本國憲法進行解釋。比較解釋法的合理之處在于憲法是具有普適性的,并非完全是本土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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