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于征求<政府會計準則第XX號——政府儲備物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公告稱,為了加快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財政部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第XX號——政府儲備物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并公開征求意見,請于于2017年1月23日前將書面意見或電子文本反饋財政部部會計司。
政府儲備物資準則主要規范了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共六章23條,具體內容如下:
*9章為總則,主要規定了本準則的制定依據、政府儲備物資的概念、準則適用范圍。
第二章為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規定了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主體、確認條件和后續特殊維護支出的資本化處理。
第三章為政府儲備物資的初始計量,主要規定了政府儲備物資初始計量的基本原則,通過購入、委托加工、置換、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盤盈等取得政府儲備物資的計量要求。
第四章為政府儲備物資的后續計量,主要規定了政府儲備物資發出的計價以及不同情形發出儲備物資和儲備物資報廢、盤虧、銷售、輪換等情形的會計處理要求。
第五章為政府儲備物資的披露,主要規定了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與政府儲備物資有關的信息。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本準則生效日期。
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1.本準則有關政府儲備物資的定義及規范范圍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2.本準則中關于政府儲備物資核算(確認)主體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3.本準則關于政府儲備物資初始計量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4.本準則關于政府儲備物資發出業務的分類及會計處理規定是否合適?本準則關于單價低、易耗費或可重復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不進行攤銷的規定是否合適?本準則關于政府儲備物資其他后續計量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5.本準則關于政府儲備物資披露的規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本文來源:中國高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