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一口氣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12號,大家別被嚇到咯,只需要花五分鐘就能讓您盡在掌握。
解釋第9號——關于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準則規定權益法下,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投資方未確認的損失記錄在備查簿中。在以后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解釋第9號規定,投資方在權益法下因確認被投資單位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而產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按照和上述規定相同的原則處理。
解釋第9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應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解釋第9號施行前已處置或因其他原因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無需追溯調整。
解釋第10號和解釋第11號——關于以使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攤銷方法
這兩個解釋分別針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選用,其主要原則是一樣的,即不應以包括使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折舊/攤銷。原因是準則要求的折舊/攤銷方法,反映的應該是與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而非資產產生收入的方式。
但是,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以收入為基礎的方法攤銷無形資產,例如企業獲得勘探開采黃金的特許權,特許權合同明確規定該特許權在銷售黃金的收入總額達到某固定金額時失效。
企業采用車流量法對高速公路經營權進行攤銷的,不屬于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故仍可選擇采用。
解釋第10號及第11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解釋施行前已確認的相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未按解釋第10號/第11號進行會計處理的,不調整以前各期折舊/攤銷金額,也不計算累計影響數,自施行之日起在未來期間根據重新評估后的折舊/攤銷方法計提折舊/攤銷。
解釋第12號——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解釋第12號規定了一種非對稱的認定關聯方關系的情形,如下圖: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9-12號的影響
根據解釋第12號,在B公司的財務報表中,A公司必定是其關聯方。而反過來,在A公司的財務報表中,B公司卻并不一定是其關聯方,仍需考慮準則對關聯方規定的判斷條件。
此外,解釋第12號還規定,B公司應當披露A公司因提供服務而向B公司收取的金額。
解釋第12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調整。
本文來源:安永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