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日訊記者曾金華報道:財政部近日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尊重企業產權關系、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權前提下,明晰各方財務管理職責,將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和事后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后期績效評價,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作出規范。《辦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國有企業境外投資業務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有些項目資產狀況不佳、盈利能力不強、投資回報率偏低等問題,究其根源,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與之不相適應是重要原因。
據介紹,部分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事前決策隨意,可行性論證流于形式;事中管理薄弱,財務風險管控不力;事后監管缺位,對有關決策和執行主體約束不力。對此,《辦法》作出一系列規定:
一是明晰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分別界定了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構建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合理機制。要求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強調履行決策職責的書面紀要、申請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違規決策和盲目決策等問題。
三是規范境外投資事中運營財務管理。對資金管控、成本費用控制、股利分配、外匯業務、財務信息管理、會計資料保存等財務管理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以利于增強事中約束。
四是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采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同時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此外,《辦法》還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機制,要求國有企業以集團為單位開展境外投資績效評價,以利于加強追蹤問效。
編輯:鞏盼東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