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我和大家一樣,一直在關注冰冰稅案,如今結果已出~

調查的結果以及處理:

一,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二,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

三,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并沒有構成犯罪。
四,范冰冰的經紀人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但也有大多數人關心為什么范冰冰不用坐牢?參照當年的劉曉慶,可是在獄中呆了400多天!罰8億多是不是太輕了?財務人員銷毀會計憑證都要面臨牢獄之災,這個都涉及到偷稅漏稅了,為何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你覺得這些處罰是重了還是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