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今天發布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業務流程及常見問題解答。人民銀行表示,對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備案制管理,境外央行類機構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外匯市場無額度限制,所兌換人民幣資金須落地于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之后可用于境內或匯出境外,無需經相關管理部門批準。
人民銀行表示,境外央行類機構可通過三種途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央行代理、通過具有國際結算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代理和直接投資。境外央行類機構若選擇了央行代理途徑,仍可在商業銀行代理和直接投資兩種途徑中選擇一種進行投資。交易品種包括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資金可以自由匯出。
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外匯市場方面,人民銀行表示可以通過三種途徑:通過央行代理、直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境外會員以及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代理。央行表示,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從上述三種途徑中自主選擇一種或多種途徑。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期權等;交易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日元、港元、英鎊等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交易的貨幣;交易方式包括詢價方式和撮合(競價)方式。
人民銀行表示,在人民銀行開立的原有用于債券交易的資金賬戶不可以用于通過商業銀行代理的外匯交易清算。
“在人民銀行開立的用于債券交易的資金賬戶是專用資金賬戶,專門用于與債券交易相關的資金結算。外匯交易清算涉及相關的清算責任,商業銀行若為外匯交易的代理機構,應為境外機構開立相關賬戶用于清算,以保證權責一致。”人民銀行稱。
對于境外央行投資債券市場,在已選央行代理模式下,若增加商業銀行代理,托管的債券如何從人民銀行代理的托管賬戶中轉入商業銀行代理的托管賬戶中以及未來如何實現債券在不同賬戶之間的劃轉,人民銀行表示,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可同時選擇人民銀行代理和商業銀行代理,如需將其持有的債券在不同托管賬戶之間進行劃轉,可采取非交易過戶的方式。
對于“在商業銀行代理進入外匯市場模式下,要求備案手續和會員資格申請手續由境外央行類機構自主辦理,商業銀行不可代辦”這一要求,人民銀行解釋稱,此要求是從真實性角度考慮,確保境外央行的申請是出于自身意愿。境外央行類機構的相關材料應由其自身遞交,在首次與外匯交易中心建立起直接聯系后,后續手續可授權代理機構代辦。
對于境外央行在中介機構開戶時所簽協議為制式協議可能與境外央行相關規定存在沖突,能否采取協商模式或簽訂補充條款來滿足不同需求這一問題,央行表示,目前中介機構提供的開戶協議等文本已征求過所有市場成員的意見,并報主管部門同意,是國內市場成熟的標準范本。標準制式的協議文本效率較高,對所有市場參與者公平。對于境外央行類機構提出的特殊需求,可與中介機構協商以補充條款等形式予以明確。
央行同時明確,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使用ISO20022報文格式,支持中、英文等多種語言,采用Unicode字符集、UTF-8編碼方式。
本文來源:金融時報;作者:李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