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競價
知識點:
(一)競價方式
公開喊價方式和計算機撮合成交
1.公開喊價方式:連續競價制和一節一價制
連續競價制,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池內由交易者面對面地公開喊價,表達各自買進或賣出合約的要求。(歐美)
一節一價制,是指把每個交易日分為若干節,每節交易由主持人*8叫價,所有場內經紀人根據其叫價申報買賣數量,直至在某一價格上買賣雙方的交易數量相等時為止。(日本)
2.計算機撮合成交方式
(1)基于公開喊價的原理
(2)國內期貨交易所均采用計算機撮合成交方式
(3)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4)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7成交價=sp;
當bp≥cp≥sp,則:*7成交價=cp;
當cp≥bp≥sp,則:*7成交價=bp。
(5)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
開盤價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期貨合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后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
(6)集合競價采用*5成交量原則
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5成交量。高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7)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方法
①交易系統分別對所有有效的買入申報按申報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申報價相同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后排列;所有有效的賣出申報按申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申報價相同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后排列。
②交易系統逐步將排在前面的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配對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如最后一筆成交是全部成交的,取最后一筆成交的買入申報價和賣出申報價的算術平均價為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該價格按各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取整;如最后一筆成交是部分成交的,則以部分成交的申報價為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
(8)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申報單自動參與開市后競價交易
(二)成交回報與確認
1、成交回報
當計算機顯示指令成交后,客戶可以立即在期貨公司的下單系統獲得成交回報。對于書面下單和電話下單的客戶,期貨公司應按約定方式即時予以回報。
2、確認
(1)客戶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向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2)客戶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無異議的,應當在交易結算單上簽字確認或者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
(3)客戶既未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單的確認。
(4)對于客戶有異議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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