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高頓小編從中國期貨業協會了解到:中國期貨業協會就《期貨公司委托開展中間介紹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和《期貨公司委托機構開展中間介紹業務合同指引》(下稱《合同指引》)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不久之后,期貨行業居間人業務將有統一的制度規范。
《辦法》明確了中間介紹業務的定義,即期貨公司委托機構為其介紹客戶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辦法》,期貨公司只能委托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受托機構從事介紹業務,不得委托個人開展該業務,也不得委托與其他期貨公司存在介紹業務關系的機構開展該業務。同時,《辦法》還對受托機構進行了嚴格限制,要求受托機構必須是在國內設立、凈資產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其介紹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全部從事介紹業務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且不得少于兩人。
對于這一制度設計,中期協稱,一是可以*5限度解決個人從事介紹業務與客戶發生糾紛后失聯及償付能力不足問題;二是規范介紹業務服務行為,提高從事介紹業務受托機構的整體素質,促使介紹業務受托方由“散兵游勇”向專業化、職業化、機構化轉變;三是機構之間財務往來和稅務繳納更為規范,有助于解決個人從事介紹業務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以及避免期貨公司以信息費、辦公費沖抵方式作賬等不規范行為造成的財稅隱患。
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期貨行業居間人共計56135人(家),是期貨公司正式員工數量的1.8倍,2012—2014年經居間人介紹開戶的客戶數量、客戶權益、客戶成交額維持在行業總量的25%—30%,居間人這三年合計獲得返傭52.21億元,占期貨公司手續費總收入的15.12%。
恒泰期貨副總經理江明德向期貨日報記者表示,長期以來,期貨行業的居間人多以個人為主,且居間業務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辦法》將使居間業務陽光化,對相關從業人員來說也有了可以遵循的制度,這是好事”。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僅要求期貨公司不能委托個人開展介紹業務,個人仍可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提供介紹業務服務,但無法從期貨公司獲取傭金收入。考慮到目前期貨行業介紹業務仍以個人執業為主,《辦法》為被委托從事介紹業務的個人預留了兩年過渡期,期貨公司有充足的時間完成對現有個人介紹業務的處理,被委托的個人也有充分的時間去選擇未來自身的發展方向。
此外,《辦法》還要求期貨公司建立受托機構管理制度、公示及查詢制度,并要求關注受托機構所招攬和服務的客戶賬戶,做好客戶回訪制度,回訪記錄等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0年。另外,在與受托機構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期貨公司應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受托機構相關信息。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約有22個地方證監局或地方行業協會出臺了居間人管理辦法或自律規則,但始終缺乏全國統一的居間人管理辦法。而在市場發展過程中,居間人暴露出不少問題,如引發手續費惡性競爭、代客理財、誘發財稅隱患等。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相關自律規則,規范期貨公司委托機構開展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的,適用《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