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資格《期貨基礎知識》知識點:強行平倉制度
  (一)強行平倉制度的內涵
  1.強行平倉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
  2.強行平倉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交易所對會員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二是期貨公司對客戶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制度適用的情形一般包括:
  (1)因賬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
  (2)因會員(客戶)違反持倉限額制度而實行強行平倉。
  (二)我國期貨強行平倉制度的規定
  1.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交易所、期貨公司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2.強行平倉的執行過程如下:
  (1)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
  (2)執行及確認。
  開市后,有關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執行結果由交易所審核;
  超過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執行完畢后,由交易所記錄執行結果并存檔;
  強行平倉結果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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